空气净化器评价应客观—-关于《每周质量报告》

 

原文转载:2015-03-31 中国空气净化联盟 中国空气净化行业联盟CAPIA

 

仔细看了这期报告,朋友圈里面很多人在讨论,甚至造成了一定的恐慌,到底什么样的产品才是可信的?甚至空气净化器到底有多大用处,引起了大家的热议。记得三年前,有媒体暗访空气净化器卖场,基本上产品标识都没有洁净空气量(CADR值),也没有适用面积,只有额定风量、功率、噪声等值。在经过了这几年的知识普及后,再看空气净化器的产品标识,大部分都有了洁净空气量的标注,也有一些产品有适用面积的标识。所以这次每周质量报告的入手就从这几个数值入手了。要说标识,就要先看标准,只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测试的数据,才能在产品上进行标注,任何偏离标准的测试,都会造成数据的人为偏移,使最终结果在不同产品之间不具备可比较性。很明显,这次的报道,不管是所抽查的六种产品还是所谓的实测,大部分都没有依据国家标准进行。

首先,检测人员说衡量空气净化器的PM2.5颗粒物的净化能力是用“适用面积”指标来衡量。这句话是没有依据的,因为不论是GB/T18801-2008《空气净化器》标准(简称净化器标准),还是JG/T 294-2010《空气净化器污染物净化性能测定》标准(简称测定标准)中,都没有“适用面积”这项指标。在净化器标准中,洁净空气量是衡量净化器的净化能力指标,净化效能是评价净化器在节能和净化能力两项指标结合的综合性能。在测定标准中,净化效率是衡量空气净化器的净化能力指标。在报道中也提到了,规定“适用面积”这一指标的只是上海的地方行业标准,那么用地方标准的指标来考核这些进口产品及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合适,还值得商榷,为什么不用国标中规定的指标来测试呢?

其次,关于甲醛净化能力的标识,基本上这六家的标识都不够规范,没有按照标准来执行,因为在净化器标准中明确的指出,化学污染物的净化性能测试,应当在30立方米的环境舱中,测试60分钟。在测定标准中也规定需要在30立方米的环境舱中测试,虽然规定了测试时间可以根据样机的额定风量进行调整,但是很明显,这几个标注使用30立方米环境舱测试的企业同时标注的测试时间也是明显比标准规定的时间偏长了。至于用一立方米环境舱测试的数据,明显是不符合标准的。而且大部分产品的效率都是没有扣减环境舱自衰减的数据。这样的标注明显是不够正确的,容易引起误导。

 

 

但是,报道中的实测数据验证这一段的描述,看起来似乎也不够规范,至少是没有按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测试方法来进行。尤其是“专家表示在现行国标GB/T18801-2008中没有甲醛去除率的测试方法”这一说法也是不正确。在GB/T18801-2008空气净化器标准中,明确规定了气态污染物的试验方案,数据处理和净化效能的限值,也给出了洁净空气量的计算方法。所以建议将所有样品按照净化器标准进行统一测试甲醛的去除能力。比较产品的净化效率、洁净空气量或者净化效能,这样才是公平合理的。

GB/T18801-2008标准中的原文如下:

最后,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委托国内真正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市场上的空气净化器进行检测,并公布数据进行比对。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生产厂家无怨言,老百姓们看的懂。否则这样的比对和抽查,除了引起行业的舆论,还会误导很多消费者,伤害这个行业的正常发展。

原文转载:2015-03-31 中国空气净化联盟 中国空气净化行业联盟CAPIA